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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生踢足球致骨折 学校是否担责?

来源:福州日报   发表于: 2023-08-01 10:14:18  

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
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王强

日前,某中学高二学生小张在足球赛中,为争球被学生小李撞倒在地,导致右锁骨中段骨折,住院治疗花去近1万元。后小张诉至法院,要求小李赔偿全额医疗费,同时学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

法院查明,小张和小李均自愿参加足球赛。参加明知具有一定风险的体育活动的行为属于自愿承担风险的行为,双方对造成的损害均无过错,不构成对小张人身权利的侵犯。此外,学校仅在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时,才应对未成年人所受人身损害承担责任,而该校在组织足球联赛的过程中不存在过失,因而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
案例点睛

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7条第1款规定,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、管理、保护义务的学校、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,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,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,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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